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7078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22 | ||
标题: | 襄阳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抽查工作指引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为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做好全市统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以及《湖北省统计局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统计违法行为调查。重点检查襄阳市规模以上工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专业的调查单位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类型、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入库信息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襄阳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列明的抽查事项
三、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
1.依据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所在地域及类别,将基本信息导入监管平台的检查对象库。
2.发起本部门检查或联合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核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确认一年内是否对其开展过数据质量核查或者执法检查,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对同一个检查对象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数据质量核查或执法检查。
3.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别,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检查人员。
4.通过监管平台导出并打印检查对象的《双随机实地核查记录表》,准备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统计执法证。
2.检查过程中,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
3.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填写《双随机实地核查记录表》。
(三)公示结果
1.录入检查结果,并将盖有检查对象法人印章的《双随机实地核查记录表》拍照上传至监管平台。
2.将检查情况同步公示于“双随机、一公开”专栏。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襄阳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进行依法处理。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